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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相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18-06-06  来源:  作者:

    近日,记者从我市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5月25日起已开始执行。

  据悉,此次我市将城乡居民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癫痫、冠心病(非隐匿型)、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肺源性心脏病、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6个病种纳入城镇职工慢性病保障范围,并对慢性病病种名称、类别重新进行统一规范。参保人员患不在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特殊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申请,由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鉴定结论显示可纳入慢性病管理,其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范围调整后,鉴定标准统一参照现行的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标准执行。


  调整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2个精神类疾病的限额标准由200元/月调整至250元/月,新增加的6个病种限额标准分别确定为:癫痫250元/月、冠心病(非隐匿型)350元/月、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200元/月、肺源性心脏病250元/月、躁狂症250元/月、偏执性精神障碍250元/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面,癫痫的限额标准由100元/月调整至200元/月,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4个精神类疾病的限额标准由150元/月调整至200元/月,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的限额标准由300元/月调整至医疗保险封顶线。


  同时,我市取消了部分慢性病待遇限制:取消糖尿病并发症与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非隐匿型)、心力衰竭之间的待遇享受限制;取消慢性病待遇管理中“关联病种”限制,即通过相关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限额标准分别享受相应的慢性病医疗待遇。但是,心力衰竭与冠心病(非隐匿型)的诊疗及用药范围基本相同,参保人员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种慢性病待遇。


  另外,我市还将在资料审核阶段、现场鉴定阶段继续优化慢性病申报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慢性病年审过程中,如发现参保人员连续6个月未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且其间无住院记录的,将取消其慢性病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