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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2017-05-03  来源:济源市人社局  作者: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人力〔2011〕4号)

二、受理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具有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经注册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房管局备案合同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从业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

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依规定提交材料,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规范的,受理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对材料进行初审,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许可的,核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厅、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人社局综合服务大厅16号窗口。

七、咨询及投诉电话0391-6636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