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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认定
发布时间:2016-09-27  来源:  作者: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组织起来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

【受理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办理地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人社局6楼623室)

【办理依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

【申报材料】:

一、资格认定资料

1.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属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经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租赁承包协议、合同等经营项目资料

    2.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交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资料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市财政贴息低利率创业担保贷款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未婚的提供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反担保资料

    1.选择个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银行卡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

    2.选择存单质押的,提供存单原件及复印件;

    3.选择房产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抵押资料

【基本流程】:自愿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或经营地人社服务所申请→基层人社服务所审查推荐→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认定→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认定为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391-6638163、6630935

【监督投诉电话】:0391-663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