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济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