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豫社保〔2016〕11号)、《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医疗〔2016〕5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请
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且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含门诊部、诊所,美容除外)、零售药店(见附件1)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与地点
(一)申请时间: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5日;
(二)申请地点:第二行政区四号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1楼13号窗口。
三、评估流程
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评估工作分为资料受理、考察评估、研究确定、资料抽审、社会公示五个步骤。
(一)资料受理。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见附件2);对资料齐全并初审合格的,及时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对不具备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二)考察评估。经办机构在申报工作截止15日后,组织成立医药机构资格评估小组,对资料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具体时间不再另行通知。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细则逐项打分,形成评估报告。
(三)研究确定。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评估小组的评估情况汇报。对考察评估符合准入基本标准(评估得分不低于85分)的医药机构进行综合研究,初步确定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名单。
(四)资料抽审。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对评估程序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抽取相关资料审核,确保资格评估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五)社会公示。对初步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市人社局网站(http://rbj.jiyuan.gov.cn/)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并按要求完成相关标牌标识制作和信息系统建设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将组织其进行医保政策与业务培训,并与通过培训考核的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四、相关说明
(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见附件3、4),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政策咨询电话6639929,监督举报电话6639958、6636158。
附件:1.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
2.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质材料
3.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4.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2018年6月12日
附件1
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
一、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公布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相关信息;具备24小时服务能力,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及举报投诉电话;
(三)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主体经营场所(不含仓库、办公室等)面积不低于1000㎡,申请医疗保险门诊部的主体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300㎡;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主体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60㎡;
(四)医疗机构应位于济源辖区范围内,且周边有一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原则上方圆500米内的医保定点门诊部或诊所不超过1家;
(五)正常营业半年以上(截止2018年7月15日,以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为准),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信息设备;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及举报电话;
(三)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市区内(五个街道办事处)主体经营场所(不含办公室、仓库等)面积不低于100㎡,其他乡镇主体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60㎡;周边有一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原则上方圆500米内无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服务能力;
(五)药品摆放规范,有价格标识;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化妆品和食品等;药品进、销、存管理的名称、数量、金额相符;
(六)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业务培训合格,并保存有完整的培训档案、考核结果等资料;
(七)正常营业半年以上(截止2018年7月15日,以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日期为准),与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附件2
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质材料
一、医疗机构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执业医师、护士、药师等的注册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五)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六)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
(八)药品经营“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九)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
(十)配备的药品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达到医保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
(十一)自营业之日起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打印版一式两份)。
二、零售药店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健康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
(八)药品经营“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九)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配备的药品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达到医保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
(十)连锁门店应提供其总部统一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证明材料;
(十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打印版一式两份)。
附件3
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
|||||
地 址 |
|
|||||
所有制形式 |
|
医疗机构等级 |
|
|||
法 人 |
|
电 话 |
|
|||
负责人 |
|
电 话 |
|
|||
申请服务类别 |
□住院定点 □门诊定点 |
|||||
基本条件 |
1、已取得的证件号 |
营业执照 |
|
|||
|
医疗机构许可证 |
|
||||
|
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 |
|
||||
|
2、核准床位数: 张;实际开放床位数: 张 |
|||||
|
3、单位职工总数: 人 ;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人 |
|||||
|
4、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继续使用期限: 年 |
|||||
|
5、开始正常营业时间: 年 月 日 |
|||||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
|
总人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
医师 |
|
|
|
|
|
|
护理人员 |
|
|
|
|
|
|
医技人员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总人数 |
|
|
|
|
|
科室设置及床位数 |
科室名称 |
床位数 |
科室名称 |
床位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签字: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
||||
地 址 |
|
||||
所有制形式 |
|
是否连锁经营 |
|
||
法 人 |
|
电 话 |
|
||
负责人 |
|
电 话 |
|
||
基本条件 |
1、已取得的证件号 |
营业执照 |
|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GSP认证证书 |
|
||||
2、单位职工总数: 人;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人 |
|||||
3、营业面积: ㎡ ;房屋继续使用期限: 年 |
|||||
4、开始正常营业时间: 年 月 日 |
|||||
5、有无因违法及违规而终止服务协议: |
|||||
人员构成情况 |
药学技术人员数 |
共 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营业人员数 |
|
||||
其他人员数 |
|
||||
合计 |
|
||||
法人代表签字: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