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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智汇济源”计划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  作者:

 (201831)

济办〔20184


为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充分发挥人才对建设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的引领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智汇济源计划,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树立创新开放理念,通过创新机制体制、完善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优化创新环境,大力引进培育国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进一步形成引领我市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集群,为加快推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和又富又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高端引领、统筹兼顾。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坚持保高端和全覆盖相结合,重点保障国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作,为我市的跨越发展集聚人才,积极支持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来济创新创业,为我市未来发展储备人才。

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发挥调控和引导功能,完善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等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同时,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才、资本、项目、技术等要素良性互动。

3.刚柔并济、以用为本。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意愿,需要“刚性”(人事关系等转移到我市)引进的人才,办理相关引进手续。鼓励用人单位按照“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柔性”(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引进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整合资源、增强合力。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消除人才政策“碎片化”“多小散”问题,推进人才政策一体化、扶持资金规模化,促使人才政策集中发力、效应叠加。

(三)目标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有色冶炼、钢铁、化工、能源等优势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金融服务、新能源、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养生养老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实施“智汇济源”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构筑比较完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到2022年扶持500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济创新创业。

二、人才及团队分类界定、引进培育方式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本意见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经评审认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较强创新能力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的各类高端人才(分类认定细则另行制定)。主要包括:

1.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2.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3.C类人才:省部级高端人才。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4.D类人才:市级优秀人才。包括市(厅、局)级拔尖人才、优秀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5.E类人才:青年英才。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专业对口、成长性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人员,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

(二)人才团队

人才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核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潜力巨大的优秀团队,须具有3名以上关键人员,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济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济源工作3个月以上。

我市现有人才及团队,符合本规定提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标准的,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不含工作、生活待遇)。针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等,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三) 引进培育方式

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采取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举的方式。刚性引进,需将人事关系转入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柔性引进,可不转人事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来我市兼职、咨询、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领办联办企业等。同时,要按照《中共济源市委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济发〔2012

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各类人才培养提升计划,充分开发现有人才资源。

三、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对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创新创业扶持。

(一)加大资金资助力度。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50万元-5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到科研岗位工作的,由受益财政提供10万元-2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引进A类、B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C类、D类、E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100万元5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二)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创业项目,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和10%30%跟进配套风险投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受益财政补贴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创办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益财政给予

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完善股权与分红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由所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注册地政府提供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注册地政府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五)鼓励科技自主创新。市财政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对通过省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牵头组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六)对优秀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对我市刚性引进或培育的A类、B类、C类人才,在享受国家、省规定待遇同时,市财政分别给予700万元、300万元、70万元奖励。我市引进和培育的各类人才,在济工作期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被评为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激励科研成果研发团队。对经省以上登记、被评价为省内以上先进且在生产和实践环节应用的科技成果,市财政对其成果完成人组成的团队予以资助:被评价为国际先进以上成果的资助10万元;被评价为国内先进以上成果的资助5万元;被评价为省内先进以上成果的资助3万元。

四、搭建人才集聚平台

(一)鼓励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人才智力集聚地区,依托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基地。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100万元资助。

(二)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国家级可享受最高500万元补贴,省级可享受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鼓励建设新型孵化平台。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运营补助。

(四)引导创建人才实践基地。引导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与知名院校合作,创建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建成博士后、博士、硕士实践基地的,按照不同层次和规模,由市财政分别给5万元-50万元资助

(五)完善平台集聚人才奖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平台的优势作用,鼓励项目引才、以才引才,每引进一名A类、B类、C类、D类人才,市财政分别奖励该平台5万元、3万元、

1万元、2000元,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经费。

五、优化服务体系

(一)提高人才工作生活待遇。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1.A类人才,市财政给予13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10000元的生活补贴,没有购房前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助手

1-2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2.B类人才,市财政给予7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7000元的生活补贴,没有购房前提供不低于11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助手

1-2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3.C类人才,市财政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4000元的生活补贴,没有购房前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并根据本人意愿配备助手1名,配备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4.D类、E类人才,属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市财政给予每人2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属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的购房补贴和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根据情况提供实验室,配备助手、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购房补贴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生活补贴享受年限为5年。

博士研究生及其他学历人员待遇按照《中共济源市委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3中的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执行。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刚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标准,核定其应享受的待遇。

(二)妥善安置配偶子女。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偶按原工作单位性质,可随迁到我市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协调调动工作;引进人才配偶暂未就业并符合就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或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适龄子女来我市入园入学的,根据就学意向由教育部门妥善安排优质教学资源。

(三)做好人才医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安排休假疗养;经本人申请,可为A类、B类人才提供一名保健医生,并给予保健医生一定补助;高层次人才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其医保报账之外的住院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

(四)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高校、科研单位、公立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对刚性引进超(满)编制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市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专项编制。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市编制组织和人社部门审核,博士或副高级以上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其他人才可采取面试和考核的方式引进。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领导干部联系专家人才等机制,高效推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形成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本意见未明确经费供给渠道,用人单位属于企业的,其有关费用由市财政供给;用人单位是财政全供事业性质的,其有关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按财政管理方式供给;用人单位是财政差供、自收自支事业性质的,其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或受益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三)强化考核评价。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人才满意度调查和人才需求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工作纳入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建立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情况的考核,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或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取消其人才待遇。

本意见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优惠政策措施、人才评价认定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我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重复、交叉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                  20183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