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财〔2018〕82号
关于印发《济源市“智汇济源”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济源市“智汇济源”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科学技术局 bet365有手机版吗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3日
济源市“智汇济源”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智汇济源”计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我市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青年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方面的资助性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工作经费(培训、体检、宣传等)、人才津贴、市企业人才服务团成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于人才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受益财政为市级财政的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创新创业平台资助,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奖励资金、生活补贴、创业补贴,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等。
第三条 人才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并按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人才资金由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具体实施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商市财政局审核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人才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对人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个人、单位申报的人才资金申请材料,并根据本部门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依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人才工作经费(培训、体检、宣传等)、人才津贴、市企业人才服务团成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于人才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受益财政为市级财政的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创新创业平台资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奖励资金、生活补贴、创业补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购房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人才资金主要用于济发〔2018〕3号、济办〔2018〕4号等文件规定的“创新创业支持”、“工作生活待遇”、“人才激励及培养”等有关事项,具体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人才资金年初由市委组织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安排人才资金。市委组织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人代会批准后,直接批复至各主管部门。
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年度中间需调整或增加人才资金,按照“部门申报、政府定事、财政审钱”的程序,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委组织部复核认可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提出解决意见。
第八条 对于人才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扶持政策,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季度预算绩效监控和年度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预算绩效的管理、考核情况作为审批下一年度经费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可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对象对人才资金使用不当的,相关部门可以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人才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人才资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