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办〔2018〕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推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紧紧围绕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聚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力解决人才评价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人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统筹把握和妥善处理全面改革与重点突破、保持政策连续性与实现制度创新、提升人才数量与确保人才质量、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关系,确保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始终按照正确方向推进。
二、重点突破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畅通渠道、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逐步在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推进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等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印发任职文件、办理资格证书,改为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自主评审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办法,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动态调整清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四)对基层一线实行政策倾斜。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稳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取消或淡化论文要求,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单位推荐、考核认定等方式晋升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和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有相应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将其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和业绩贡献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按照基层标准评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对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
(五)服务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开辟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对我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通过专设职数、特设岗位等方式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不受地域、身份、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或越级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中,实行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特事特办,改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及时进行评审。
(六)降低职称评审门槛。凡本科毕业1年、专科毕业3年、中专毕业5年,所从事专业年限达到要求的,无需评审,可直接认定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直接参加相应系列中级评审。博士生毕业后所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对口满1年可直接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海外留学获得学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海外留学获得硕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省外引进人才或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济源工作的人才、各类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为中级职称:1.近期主持并完成一项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技术工艺改造、科研成果推广等,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2.其科学技术研究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限第一完成人);3.近期发表著作、专著,引起省内、国内同行关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4.业绩特别突出,技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本行业、本领域享有很高声誉的;5.近期持有一项发明专利者(限第一完成人)。
(七)拓展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贯通渠道。在开展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认定办法,扩大考核认定范围。将一级注册计量师纳入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将注册会计师纳入高级会计师考核认定范围。
三、完善标准
(八)破除唯学历倾向。进一步破除不合理的限制性资格条件,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申报条件。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除卫生系列所有专业、教师系列特殊专业外,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
(九)破除唯资历倾向。合理设置任职年限要求,破除论资历、熬年头等弊端,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鼓励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十)破除唯论文倾向。对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特点制定不同评价标准,实行差别化评价。对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等,探索以教案、病案、专题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实验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不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十一)突出品行表现。树立鲜明的评价导向,坚持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强化对专业技术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工作业绩等的综合考核。用人单位应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如实向评委会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品行表现。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十二)突出分类评价。按照精准化原则,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将高校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三个基本类型,分别设置评审标准。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对教师分类进行调整。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重点考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对中小学教师,重点考察教育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与管理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对基础研究人员,重点考察原创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应用研究和研发人员,重点考察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业绩。对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能力。对全科医生,重点考察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对农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和创造的效益实绩。对新闻、出版、艺术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十三)突出创新创造。克服职称评审重视业绩成果数量、轻视成果质量等倾向,实现由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考察,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业绩条件。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民营企业家,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对高校教师、科研技术人员、新闻从业人员以及从事技术研发的工程技术人员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其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的质量。
(十四)改革职称外语政策。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我市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改为由用人单位或评审组织根据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决定是否将职称外语作为聘任的条件。
四、创新机制
(十五)建立多元化职称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特点,采用专家评审、以考代评、业务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考核认定、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增加面试答辩和业务考试在人才评价中的权重。坚持正高级职称和破格、越级申报评审面试答辩制度,优化中小学、中职学校、技校教师高级职称讲课答辩办法,推行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全员答辩。探索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等在职称评审时运用实际操作和业绩展示等评价手段,增强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提高用人主体评价权重,将用人单位日常考核及评价鉴定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六)有序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引导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十七)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完善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系列(专业)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适时动态调整。坚持从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杜绝人为干扰。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实行劝退制度,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管,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申报职数、推荐程序、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强化对评审委员会运行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巡查监督。实行评审结果抽查机制,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抽查评审材料,公开抽查结果。建立职称评审特别监察员制度,遴选本系列(专业)德高望重的知名专家组成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赋予其特别否决权,确保评审质量。
(十八)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检查。申报人是保证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审核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加强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真伪和有效性的核查,确保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认真履行核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参评人员的业绩条件、能力水平,对评审质量负责。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现场巡查制度、评后复查和受理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对抽查、巡查、复查发现条件不够却评审通过的人员,撤销其取得的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参评人自主查询,切实保证其知情权。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档案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实行评聘分开。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岗聘任,强化聘后管理,加强聘期考核,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缓聘等方式破除职称终身制,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
五、优化服务
(二十)简化办事程序。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梳理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审查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推动职称评定进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简化职称申报、审核手续,对申报人员已出具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简化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资格审查时,相关部门通过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二十一)加快职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职称”建设。加强职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建立在线动态监管体系,打造“阳光职称”评审,能够网上公开的职称事项全部及时网上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12333热线等技术,整合数据资源,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支持。
(二十二)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服务多元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十三)服务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经批准离岗创业和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允许专业技术人才辞职创业,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评审,其创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常,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要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