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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 落户城镇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豫公治[2017]16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42号)精神,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引领作用,积极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能人才等落户城镇,持续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1、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有《就业报到证》的可以提供)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户籍室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非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户籍室申请办理户口准迁和迁移手续。

二、留学归国人员

1、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凭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居住地户籍室办理入户。

2、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凭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户籍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技能人才

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户籍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根据落户地址不同分类办理

上述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办理手续时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并到相应户籍室办理。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济源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济人城组[1]号)中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户籍室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户籍室申请办理。

3、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按《济源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济人城组[1]号)租赁房屋入户相关规定,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户籍室申请办理。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薄,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户籍室申请办理。

5、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户籍室申请办理。

6、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我市社区集体户口入户相关规定,到居住或就业单位所在地户籍室申请办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1、除以上申请材料外,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可以通过教育、人社等部门相关网站网上核验(或个人提交认证报告)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真伪。

3、上述人才可根据《济源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亲属投靠的有关政策,申请将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将户口随同迁入城镇。

4、本《实施细则》由济源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5、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