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经依法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61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的不必要证明。现将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济源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参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报市审改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应该取消的,要于法律法规调整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市审改办审核取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证明事项取消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征询,认真协助调查,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证明模板,在办事窗口和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公布,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梳理编制本级政府和所辖社区(村)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报市审改办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布。
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附件:1.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济源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
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受理 部门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市教育局 |
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 |
教师资格认定 |
有工作单位的、在校生提供思想品德鉴定表;无工作单位的由教育部门函询公安机关。 |
2 |
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
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同时出具 |
普惠性幼儿园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付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件,确需核实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核实。 |
3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
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同时出具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件,确需核实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核实。 |
4 |
市教育局 |
普高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0〕306号); 《济源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济教计〔2010〕195号)附件第七条 |
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同时出具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件,确需核实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核实。 |
5 |
市教育局 |
中职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附件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同时出具 |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市级免学费给付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件,确需核实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核实。 |
6 |
市教育局 |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证明 |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民政 部门 |
中招加分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件,确需核实的由教育部门函询公安部门。 |
7 |
市教育局 |
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
市侨联 |
中招加分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照,确需核实的由教育部门函询外事侨务部门。 |
8 |
市教育局 |
台胞、台眷证明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
市台办 |
中招加分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照,确需核实的由教育部门函询台办。 |
9 |
市教育局 |
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证明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 |
市卫计委 |
中招加分 |
申请人提交现有相关证件,确需核实的由教育部门函询民政部门。 |
10 |
市教育局 |
军人、残疾军人、烈士证明 |
《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 |
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
中招加分 |
现役军人需开具相关证明,残疾军人、烈士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证。 |
11 |
市教育局 |
见义勇为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 |
市公安局 |
中招加分 |
|
12 |
市工信委 |
小微企业证明 |
|
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 |
小微企业办理税收减免,争取资金支持等事宜 |
申请人不再到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产业集聚区开具证明,由市工信委根据相关标准认定。 |
13 |
市民宗委 |
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第九条;《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六项 |
银行 |
设立寺观教堂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14 |
市公安局 |
关系证明 |
十二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户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
办理公证、保险等事项 |
公安户籍系统有登记的照实出具,无登记核查原始户籍资料出具,无原始户籍资料的不予出具。 |
15 |
市民政局 |
近三个月的工资证明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申请人提供工资本复印件,无工资本的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16 |
市民政局 |
部队医院因战、因公致残的原始病历或档案记载 |
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豫民〔2013〕5号) |
所在部队医院 |
残疾军人认定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档案。 |
17 |
市民政局 |
户口注销证明 |
《关于我省退役士兵落户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4〕215号) |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
退役士兵上户口 |
申请人提供户口簿。 |
18 |
市民政局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审批 |
|
19 |
市民政局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 |
《济源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济政〔2016〕2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16〕77号) |
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 |
临时救助、居民医疗救助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民政部门核查申请人缴纳保险的相关凭证。 |
20 |
市司法局 |
无业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一、三、四项条件;《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第二条第5款;《河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审核操作规程》第二条第7款 |
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劳动保障部门 |
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办理律师实习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际调查核实办理。 |
21 |
市司法局 |
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第二条第5款 |
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 |
办理律师实习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际调查核实办理。 |
22 |
市司法局 |
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第三条第1款 |
工作单位 |
办理兼职律师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实际调查核实办理。 |
23 |
市人社局 |
在校证明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42号) 第四章 第十条 |
毕业学校 |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人社部门核实申请人学生证。 |
24 |
市人社局 |
户籍证明 |
豫人社函〔2016〕246号 |
户籍管理部门 |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
|
25 |
市人社局 |
供养亲属证明 |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公安部门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 |
|
26 |
市人社局 |
无业证明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村委、社区 |
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供《未就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出具《未就业证明》 |
|
27 |
市人社局 |
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证明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
居委会、镇、办事处、单位 |
办理遗属困难补助 |
|
28 |
市人社局 |
未安置证明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市民政局 |
办理失业登记 |
|
29 |
市人社局 |
失地(失林)证明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
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
办理失业登记 |
由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征用土地(林地)文件(公告)。 |
30 |
市国土 资源局 |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登记各项业务办理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60号)中申请采矿权转让登记办事指南第三条第1项。 |
税务部门 |
采矿权转让 |
申请人提供纳税凭证,缺需核实的由国土部门函询税务部门。 |
31 |
市国土 资源局 |
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登记各项业务办理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60号)中申请采矿权转让登记办事指南第三条第2项 |
银行 |
采矿权转让 |
|
32 |
市住建局 |
已按规定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4〕146号)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 管理处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住建部门内部核实。 |
33 |
市住建局 |
清欠证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五条 |
建设工程 管理处 |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34 |
市住建局 |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村(居) 委员会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自建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需到房屋所在辖区开具证明。 |
35 |
市交通 运输局 |
3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济源市公安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交通部门函询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 |
36 |
市交通 运输局 |
3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济源市公安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交通部门函询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 |
37 |
市交通 运输局 |
3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济源市公安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交通部门函询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 |
38 |
市交通 运输局 |
站级验收证明 |
|
河南省 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审批 |
|
39 |
市农牧局 |
乡村兽医从业年限证明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第七条 |
镇农业 服务中心 |
证明申请人的从业年限符合乡村兽医登记的条件 |
申请人不再提供该证明,由农牧局内部核实。 |
40 |
市林业局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37号修改)第三条;《河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 |
村委会等 |
办理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没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的,由房屋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 |
41 |
市林业局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37号修改)第三条;《河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 |
畜牧局、农业部、社会和劳动保障部等 |
办理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申请人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办理。 |
42 |
市林业局 |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金来源证明 |
《河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 |
银行 |
办理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申请人提供银行帐户流水帐单办理。 |
43 |
市卫计委 |
非在职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由卫计委内部核实;异地医疗机构办理该项业务需提供该证明。 |
44 |
市卫计委 |
近五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 |
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由卫计委内部核实;异地医疗机构办理该项业务需提供该证明。 |
45 |
市卫计委 |
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意见 |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
单位、户籍地村(居)民 委员会 |
三孩生育证审批 |
|
46 |
市卫计委 |
计划生育上环、取环、人流、结扎四项手术免费证明 |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生〔2002〕45号)第一条 |
所辖镇、办、区计生办 |
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费凭证 |
|
47 |
市卫计委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第二条 |
所辖镇、办、区计生办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免费凭证 |
|
48 |
市卫计委 |
婚育培训免费证明 |
《济源市财政局、济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源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源市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2008〕60号)第六条 |
所辖镇、办、区计生办 |
婚育培训的免费凭证 |
|
49 |
市卫计委 |
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9号) |
户口登记机关 |
出生医学证明延期申领和补发 |
|
50 |
市卫计委 |
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报销工作的通知》 |
无偿献血者与直系亲属户口所在行政村 或居委会 |
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减免 |
|
51 |
市卫计委 |
独生子女、双户女证明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 |
审核符合中招加分的人员材料 |
由卫计委内部核实 |
52 |
市残疾人 联合会 |
社保缴费证明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 |
各劳保所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
|
53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所在市场开具的正常经营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 |
所在市场办公室、街道居委会、办事处、村委会 |
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开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 |
|
54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派出所户籍证明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
市公安局 |
住房公积金个人基础信息修改证明是同一人或不是同一人 |
|
55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及释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33号)第三条 |
村(居) 委会或 死者单位 |
死亡提取公积金证明与死者关系 |
申请人凭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办理,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相关信息,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函询核实。 |
56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村委会和镇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出具的允许建设的证明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及释义 |
村(居)委会和镇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 |
自建房提取证明建房情况 |
申请人凭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准建证办理。没有上述证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地核查,调查取证。 |
57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户口注销证明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及释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33号)第三条 |
市公安局 |
死亡提取公积金证明被提取人已死亡 |
申请人提供火化证或户口簿,没有火化证的提供户口簿,由公积金中心核对户口注销情况。 |
58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社保证明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济源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济公积金管〔2017〕4号)第四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开户时证明职工已有单位并且在本单位交有社会保险 |
申请人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确需核实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函询人社局。 |
59 |
市烟草局 |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经营场所所属办事处或村委 |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照或者租赁合同。 |
60 |
市公共 资源交易 中心 |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社保主管部门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报名资格审查提供资料 |
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办理,确需核实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函询社保主管部门。 |
61 |
市公共 资源交易 中心 |
缴纳税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报名资格审查提供资料 |
申请人凭纳税凭证办理,确需核实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函询税务主管部门。 |
附件2
济源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受理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市公安局 |
分户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村、居委会、社区 |
证明立户门牌号 |
2 |
市民政局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 |
村(居)委会或 其工作单位 |
补领结婚证(不能提供原结婚证,也查不到结婚信息,但有关部门需办理原结婚日期) |
3 |
市民政局 |
收养能力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村(居)委会、 所在单位 |
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4 |
市民政局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婚姻登记 |
5 |
市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村(居)委会 |
申请法律援助 |
6 |
市司法局 |
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八条第二项;《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25号) |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机关、政府 法制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 |
7 |
市国土 资源局 |
在押的金融部门出具同意证明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业权抵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92 号)中申请人应提交的受理材料第九条 |
金融部门 |
矿业权抵押 |
8 |
市国土 资源局 |
补偿到位证明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附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按项目划拨报件目录要求提供:征地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税费已交纳的证明材料 |
集聚区、镇(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
9 |
市林业局 |
林木权属证明 |
《河南省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第二节第一条 |
村(居)委会和、 镇(街道)办事处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10 |
市林业局 |
补偿到位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七条 |
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办事处 |
申报使用林地材料 |
11 |
市卫计委 |
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临床工作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
12 |
市卫计委 |
乡村医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聘用单位 |
乡村医生执业证注册、变更 |
13 |
市卫计委 |
村医工作年限证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第六条;《关于核实上报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的通知》(豫卫发〔2013〕2号)第一项 |
聘用单位 |
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审批 |
14 |
市卫计委 |
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城镇奖扶的证明(户口从外省迁入的对象)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
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城镇奖扶 |
15 |
市卫计委 |
婚育情况证明 |
《关于简化优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办事流程的通知》豫卫家庭〔2017〕5号 |
村(居)委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6 |
市工商局 |
清税证明 |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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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同户成员委托领取人证明原件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及释义 |
村委及死者单位 |
死亡提取公积金委托提取 |
18 |
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15号)第四款 |
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19 |
市国税局 |
事故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
公安部门 |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20 |
市国税局 |
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 第三十九项、第四十项 |
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或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