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 项目 |
政策依据 |
办事程序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标准 |
办理 部门 |
1 |
就业 失业 登记 |
《河南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
申 请—1.个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彩色照片2张,就业或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表格1份,失业登记的需由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加盖公章。2.就业经历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 理—窗口核对无误后录入信息,并制发《就业创业证》。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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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工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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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 |
申 请—用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招工简章进行用工备案;个体工商户用工登记类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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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 求职 登记 |
《河南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申 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1份。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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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零就业家庭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
申 请—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户口本原件到居住地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济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表》2份。 |
即时 受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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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17〕8号) |
申 请—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到居住地人社服务所申请办理,并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票据、本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1份。 汇总申报-就业部门核实后,汇总信息后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
即时 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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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4〕14号) |
申 请—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原件到居住地人社服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济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表》2份。 |
根据开发 岗位确定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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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创业 培训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7〕8号) |
申 请—持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免冠彩照4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就业创业证》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生需当年度的毕业证复印件1份。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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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
《河南省财政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7〕8号) |
申 请—1.申请人持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免冠彩照、《就业创业证》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生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1份。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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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退役士兵 技能培训 |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 |
申 请—1.退伍军人持市民政局出具的《河南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退伍证复印件2张。2.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人社局南楼305室)报名。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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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失业职工 技能培训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
申 请—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2张(复印第2—3页、10—11页)、二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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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和推荐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 |
申 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提交《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1份(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反担保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存单或有价证券原件和复印件2份;选择土地、房产抵押反担保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
符合条件 的申请七个工作日初审完毕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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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伙创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和推荐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 |
申 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提交符合条件合伙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份(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1份(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反担保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存单或有价证券原件和复印件2份;选择土地、房产抵押反担保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
符合条件 的申请七 个工作日 初审完毕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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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和推荐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 |
申 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提交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户口簿、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近亲关系人的身份证),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份、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1份(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反担保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存单或有价证券原件和复印件2份;选择土地、房产抵押反担保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
符合条件的申请七个工作日 初审完毕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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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 贷款业务 受理和推荐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 |
申 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2份,企业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和复印件2份,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2份,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
符合条件的申请七 个工作日初审完毕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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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 |
申 请—1.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实名登记信息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到居住地人社服务所或人社服务大厅31号窗口申请办理。2.就业失业登记:个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彩色照片2张,就业或失业证明(个体工商户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一份。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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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级优秀 农民工返 乡创业示范项目申报 |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6〕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 |
申 请—申请人提供:1.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发展规划、创业团队、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额、利润等)、奖补资金拟使用方向等;4.最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报告;5.最近两年政府或行业评选表彰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6.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的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
即时 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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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 登记 |
《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济政〔2015〕10 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农﹝2015〕8号 |
申 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居民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并加盖章居委会(社区)公章。 |
即时 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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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费收缴 |
《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济政〔2015〕10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农保﹝2015〕 8号 |
申 请—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规定按年缴费。3.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给予补助或资助。 |
即时 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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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
《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济政〔2015〕10 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农保﹝2015〕8号 |
申 请—1.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应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此种情况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进行关系注销申请。死亡三个月内及时申报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丧葬补贴,填写《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表》。4.跨县(市、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转移接收函》以及养老保函关系转出单据进行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30个工作 日内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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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申请 |
《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济政〔2015〕10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农保﹝2015〕 8号 |
申 请—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交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申请办理,并提供邮储银行账号,参保人员有社保卡的无需提供银行账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当月申请次月领取待遇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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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领取资格 认证 |
《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济政〔2015〕10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农保﹝2015〕 8号 |
申 请—在辖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携带身份证进行资格认证。 |
即时 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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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登记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 |
申 报—申请人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人社服务站填写《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 |
每年12月 31日前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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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 —集中缴费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 人社〔2017〕47号) |
缴费专户登记—各乡镇(街道)组织所辖的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携带村支书(主任)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本村(社区)所属的地税税源管理分局,以村(社区)的名义办理缴费登记。村(社区)确定缴纳居民“两险”费款的缴费专户,并在所属的地税税源管理分局办理缴费专户登记。 |
12月30日前 |
按年度公布缴费标准确定(暂按每人18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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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 保险申报 缴费— 单独缴费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 |
单独缴费—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在本地居住,不能实现集中征缴的或者居民自愿独立缴费的,缴费人可采取以下方式缴纳:1.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或通过自助办税机缴费;2.到就近能够受理缴费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采取代收代缴的方式缴费;3.使用“河南地税”APP手机终端方式缴费;4.缴费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社保费网上申报平台缴费。 |
12月30日前 |
按年度公布缴费标准确定(暂按每人18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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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保人员慢性病申请 |
《特殊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济劳﹝200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医疗﹝2016〕2号 |
申 请—参保人员(城乡居民、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供资料:1.两年内与申请病种相关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特殊情况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结果);2.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3.居民身份证(或居民社保卡)复印件;4.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一份; |
普通慢性病: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受理,特殊慢性病:每月25日前受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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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 |
申 请—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人社服务所申请信息变更,并填写《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表》1份。 |
即时 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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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
申 报—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身体行动方便的)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退休证原件到居住地人社服务所认证。 资格认证—1.居住地人人社服务所确认信息。 2.本市内高龄卧床住院等行动不便人员,由家属持其身份证到人社服务所申请上门认证。人社服务所按照规定时间确认信息。 |
即时 办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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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 |
《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 ﹝2013〕44号)第二章社保卡申领中的第六条:“首次申领社保卡,申领人应到当地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手续。” |
申 请—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采集信息,并确认签字;未满16 周岁(截至申领当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需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提交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两寸白底彩照1张等,并填写《河南省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1份。 办 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制卡数据经处理后上传至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 上 报—上报省厅统一制卡。 |
以省厅办结 时间为准 |
首次办 卡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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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 豫人社失业〔2016〕11号 |
申 请—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实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经营地人社服务所申请办理, 并填报《济源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1份。2.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
及时受理,次月支付到账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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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申 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交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1份及申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调解申请书一式2份。 |
十五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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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劳动保 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
申 请—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详细写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受 理—对符合下列投诉条件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辖。 |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 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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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劳动保障 监察书面 材料审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审查范围—本辖区内各类企业、较大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审查内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审查时间—每年3月份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发放书面材料审查通知,用人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每年4至5月进行审查)。 提交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的登记注册证复印件;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3.全体职工花名册及上年度职工流动情况说明;4.上年度全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5.上年度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劳动合同台账;6.上年度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8.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术工人所持的《职业资格证》;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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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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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就业技能 培训开班 前查验 |
《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管理规程>的通知》(济人社〔2017〕99号) |
申 请—各定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培训班所在辖区的人社服务所提交以下材料:《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拟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以及学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 初 审—各人社服务所借助金保工程等信息查询手段,核查学员身份,并对培训场所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无误后在《济源市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签署查验意见。 上 报—将查验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审批。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基层平台 办理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局指导 |
34 |
就业技能培训现场监管 |
《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管理规程>的通知》(济人社〔2017〕99号) |
1.各人社服务所在培训班培训期间,到培训现场清点培训人数,核对培训学员身份,并监督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勤指纹或人脸信息录入。培训期间进行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每次要现场填写《济源市就业技能培训班监管记录单》。2.对培训现场进行拍照,照片用A4纸打印存档。3.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查处,第一次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给予停班1个月以上整顿的处理。第二次发现培训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停班整顿处理。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报人社局取消其当年度培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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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